招聘启事“限男性”是就业歧视吗

就业歧视,性别歧视,男女平等

案例:郭某在网上看到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在招聘文案人员,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验符合学校的要求,便在网上投了简历。等待多日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郭某再次浏览该网站的页面,发现招聘页面上增加了“限男性”的要求。郭某表示不解,多次电话咨询,并到学校当面了解,对方坚持招聘的“文案人员”这一职位只要男性,表示这个岗位不适合女性。郭某认为自己的就业平等权受到了侵犯,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法院认为,被告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歧视。女性就业遭歧视的现象曾长期存在,近年来情况虽有所好转,但仍不容乐观,本案的宣判,对遏制就业性别歧视,具有普遍的宣传教育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