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向外国记者提供报告稿,算泄露国家秘密吗

国家安全,保密法,无期徒刑

案例:“两会”期间,吴某与前来采访全国人大会议新闻的境外某报记者梁某相识。梁某为了提前知悉大会领导人发言的报告稿,唆使吴某非法获取。吴某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位中央领导准备在全国人大会议上发言的报告送审稿(绝密级),私自复印了一份,按事先约定的地点非法提供给梁某,梁某向吴某支付了报酬。梁某立即将此报告稿全文传到境外,国外媒体随即全文刊登了这篇还没公布的报告稿,造成恶劣影响。

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私利,违反宪法和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核心机密,危害国家安全,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其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决吴某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成立,判处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查获的赃款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