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不是本村人”为由,不分给土地补偿款吗

民法典,法律地位,财产权利

案例:章某从小被离婚独居的姨妈收养,在张家村报了户口,上学长大,如今已成家生子。某国道建设征收张家村集体土地,给村里拨了土地补偿款,村民小组给每人分了10万元,但却以“不是本村人”为由,不给章某一家人分土地补偿款。这土地补偿款章某有份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章某与姨妈形成收养关系,有本村户口,具有村民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